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23年9月修订)-k8凯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二、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助管、助教、助研等)、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前置学历、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向学院申请、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批。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和其他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一)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

(二)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的;

(四)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六)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履行入学手续的。

第十一条 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四、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二级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除批评教育外,按《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凡因病、因事请假、旷课累计超过课程课内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未办理选课、旁听、重修手续者,均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按《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研生产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按时注册或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按《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能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者,按《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需要分阶段完成学业的,应当申请休学,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需要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同意,经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因病需要休学的研究生,还应当提供经指定医院就诊、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证明。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上海电力大学大学生医保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以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得超过1.5学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得超过2.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不得超过3年。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个月(不含假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后,可予以休学,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1.5学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5学年,博士研究生累计休学不得超过3年。创业休学期不计入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得超过1.5学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得超过2.5学年,博士研究生最长不得超过3年。因事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开学前一个月(不含假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发出复学通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学研究生规定学制的最后一学年为应届毕业研究生,学校不受理应届毕业研究生和延期答辩的研究生因事休学申请。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分;违法、违纪情节轻微者复学后按《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二)研究生休学一经批准应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一周之内办理),往返费用自理。

(三)休学研究生患病或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休学研究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康复)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递交学校,经卫生科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复学。

(二)因心理问题休学的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相关医院康复证明及有关材料递交学校,经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前往学校指定医疗机构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可以复学。

(三)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个月前(不含假期)持相关材料及个人申请,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复学者若无原专业班级,则由学校决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五)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复员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再行报考其它学校,若经发现有报考其它学校的行为,不再保留入学或复学资格,不论其它学校录取与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个人申请休、复学的,须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本人申请和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因病申请休、复学的,须经卫生科审核同意;因心理问题申请休、复学的,须经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审核同意。学校讨论批准后经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书面通知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家长或监护人。

 

六、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特殊需要转学或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需要转专业的,应当经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考研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退 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累计1.5学年仍不能复学的;非全日制硕士因病、因事休学累计2.5学年仍不能复学的;博士研究生因病、因事休学累计3学年仍不能复学的;

(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事由超过四周未注册或超过四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和住宿费履行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超过两周的。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可按已具有的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在退学后三个月内没有接受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在学期间因意外死亡、失踪或病故者,按自动终止学籍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上报研究生院,由校学生工作例会研究决定。

 

八、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定期对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予以记录,对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到原单位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本、专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九、毕业、结业、肆业与就业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学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修读年限2-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修读年限2-5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修读年限3-6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批准,可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在学制年限内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论文和研究成果突出的研究生,经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可以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详见《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申请提前答辩的规定》。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于2学年,其中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1学年;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的注册时间不应少于2.5学年,其中论文阶段时间不得少于1.5学年;提前答辩的研究生如需要列入教育部当年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包括出国(境)、考博、就业等),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的就业方案报校研究生就业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研究生毕业时,各二级学院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十、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我校其他规章,如与本条例相矛盾,均以本条例为准。凡本规定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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