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助教管理办法 (2023年9月修订)-k8凯发


为提升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研究生培养环境,促进研究生资助体系的改革,进一步发挥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促进学校的教学改革与建设,规范研究生助教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设置

1.研究生助教岗位主要在对助教有迫切需求的本科生课程中设置,研究生助教属于教学辅助岗位,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任课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

2.研究生助教名额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下拨至各学院,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助教岗位设置应以本科必修课程为主,且设岗的任课老师该学期课堂教学总学分不得少于4个学分。

二、研究生助教岗位的申请

4.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要求安排助教岗位,应于前一学期期末在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中公布下学期的助教岗位课程及数量。

5.研究生根据各学院公布的助教岗位自愿选择,自行申请,由各学院择优录取。

6.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开学一周内前应确定该学期的助教人选并完成公示。

三、聘用研究生助教的基本原则

7.研究生助教按照按需设岗、职责明确、公开招聘、严格考核的原则聘用。

8.应当优先考虑进行了贫困生认定的研究生。

9.原则上每位教师只能聘用一名助教,每位助教担任课程总学分不得少于4学分(允许平行班)。

10.应当优先考虑本学期课堂教学任务较重的任课教师。

四、研究生助教岗位的职责

11.负责本科生课程的习题课、答疑、批改作业、组织讨论、社会调查、实习、实验的教学辅导工作,具体职责内容由课程的任课老师确定。

12.研究生助教要认真学习所担任助教课程,熟悉课程内容、经常性跟班听课,了解教学进度和内容,听从任课老师的工作安排。

13.研究生“助教”聘用期为一个学期,学期内原则上不得自行中途退出或换人。

五、研究生助教工作的考核

14.聘期结束前,研究生助教及时填写《上海电力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表》交任课老师,任课老师填写意见后由研究生本人交至所在学院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

15.各学院将考核结果及时交研究生工作部备案,作为发放津贴的主要依据。

16.对于不认真履行助教职责的研究生,经任课老师提议,经各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随时中止聘用,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情节严重者,取消该生在校期间所有申报助管助教资格。

17.各学院所应认真组织、评估研究生助教工作。对不认真组织、评估研究生助教工作的院系,将酌情减少该学院的研究生助教岗位数。

六、研究生助教的津贴标准和发放

18.各学院应根据研究生所担任的助教岗位对应课程总学分进行合理设定。标准为110×学分×月数。封顶按6学分计。一学期按四个月计算。

19.对于不同学分的其他课程及助教工作量,可参考类比执行。

20.助教津贴由研究生工作部依据考核结果统一发放到研究生校园银行卡。

七、其它事项

21.以往文件中与本文规定不符者,以本文件为准。

  22.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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