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大学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办法(2020年11月修订)-k8凯发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学位授予质量,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学位审查原则,做好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沪学位〔20149号)、《上海电力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学校或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我校授予学位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本办法中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是指抽检结果中总体评价为“存在问题”“不合格”“涉嫌学术不端”或“存在学术不端”等的论文。

第三条 研究生院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及时通知学位论文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四条 对“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我校所有已授予博士学位的论文参加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抽检;所有已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参加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抽检。如果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或“不合格”,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认定该结果,并将结果反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措施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处理办法

对于授予学位后被抽检的学位论文,如被评议专家指出“涉嫌学术不端”或“存在学术不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认定和处理。

(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在接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陈述;

(二)学位论文作者培养所在学科委员会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三)学位论文作者培养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定是否撤销学位论文作者的学位。

第六条 对“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招生不少于2年;累计2次“存在问题”或“不合格”,暂停其招生不少于5年;累计3次“存在问题”或“不合格”,停止其招生。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存在“学术不端”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暂停其招生不少于3年或停止其招生。

第七条 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或比例高于学校的学科点,采取质量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减少招生名额等手段,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与研究生招生资源配置等挂钩。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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