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节能管理暂行条例-k8凯发

上海电力学院节能管理暂行条例

沪电院[2008]3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能源,包括电力、煤气、蒸汽、生活用水等。

各部门指:二级学院、直属系部和处室。

第三条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第四条学校开展节能工作坚持依法节能、定额管理、技术进步、合理用能和师生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节能计划,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努力将我校建设成为节能型校园。

第六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必须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推广方面有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节能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成立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

1.组长由学校主管能源工作的校长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节能工作,制定节能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节能工作规章制度、奖惩条例,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及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对全校的水、电、蒸汽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组织节能工作会议,协调院内外节能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等,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第八条节能办公室

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节能办公室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起草有关节能计划和技术改进方案,协调节能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方案,做好节能科学管理、降低能源消耗的各项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节能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处,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节能宣传教育

第十条 学校和各部门的领导、要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强调搞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搞好节能工作是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节能工作节省学校资金,目的是更好地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认真搞好节能宣传教育,宣传部、节能办、工会、学生处要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宣传部要利用校园网、广播台、院报等媒体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报道(刊登)有关节约能源方面的政策、信息和文章等;工会、学生处、二级学院要组织全校师生员工开展丰富多样的节能活动,做到人人关心节约,形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现象。

  

第四章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发挥我校电力能源的学科优势,加大节能技术的研发、投入和应用。

各部门使用能源要分批安装计量装置,逐步实行定额管理,节余留用、超额自付的管理办法,杜绝人为的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接、更换、拆除能源计量装置。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罚。

第十四条加强对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特别是供电线路设备、上下水道、公共照明等,消灭跑、冒、滴、漏、长明灯、长流水等现象。定期检查蒸汽容器的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各部门新增三相功率或单相超过三千伏安(kva)设备时,应向综合管理处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学校用水按照上海市计水办下达的年度水指标使用,并贯彻执行节水的原则。做好计划、核算等工作,做好“水平衡”工作,争创“节水型校区”。

第十七条制定并不断完善“空调、煤气、蒸汽、水、电等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师生员工发现水、电、煤气、蒸汽等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煤气、蒸汽、电气等设备的专业操作人员应经过节能岗位培训,并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和安全规程,做到安全用气(汽)、用电,合理用气(汽)、用电。

第二十 条为杜绝人为的浪费现象,对煤气、蒸汽实行按用量计量收费管理。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也应改暗补为明补,即选按用量收费后按标准补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节能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电力学院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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