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电力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拓宽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筹资渠道,调动各界人士为本基金会筹资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上海电力学院海内外校友及各地校友分会,热心于教育事业、支持上海电力学院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为基金会筹资提供信息与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捐赠原则
第三条 坚持自愿捐赠。
第四条 充分尊重捐资方的意愿和要求,坚持双向互惠、利益共享、长期合作、共同发展。
第三章捐赠流程
第五条 捐赠双方应在互惠互利、公平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捐赠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可以通过《捐赠登记表》、传真、信函等形式确认捐赠意向。
第六条 捐赠协议文本签订流程:
(一)由基金会与捐赠人接洽,达成初步捐赠意向,草拟协议文本;
(二)与受益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等协调,确认协议执行相关问题;
(三)与捐赠人协商形成协议草案,经内部审批通过,正式签署协议。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现金、支票、汇票、房产及其他有价证券和财产。
第八条 有效的捐资途径包括:直接捐赠、邮汇、电汇、银行转账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银行账号:
户名: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号:0337-330004001708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长阳路支行
第十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本会均出具合法凭证,写明捐资金额、捐赠意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特定的捐赠方提供所捐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鸣谢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情况将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校史馆、办公楼、电力科技楼等)、实验室、工作室、阅览室、接待室、教室、会议室、礼堂、校内园林、雕塑等,用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命名。
第十三条 根据情况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校史馆、办公楼、电力科技楼等)、实验室、工作室、阅览室、接待室、教室、会议室、礼堂、校内园林、雕塑等前,铭文纪念。
第十四条 根据情况建立以捐赠者命名的奖励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基金等。
第十五条 对所有为关心和支持上海电力学院而捐资的团体和个人,我们分别给予以下答谢:
(一)个人捐赠在2千元以内,团体(单位)捐赠在1万元以内的,学校颁发捐赠纪念卡;
(二)个人捐赠在2千元(含)至2万元、团体(单位)捐赠在1万元(含)至10万元的:
1、颁发捐赠纪念卡
2、从捐赠年度起,学校连续10年每年寄送由时任党政领导亲笔签名的新年贺卡
(三)个人捐赠在2万元(含)至10万元、团体(单位)捐赠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
1、颁发捐赠纪念卡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在学校校友网站上公布捐资数额和名单
3、从捐赠年度起,学校连续20年每年寄送由时任党政领导亲笔签名的新年贺卡,并终身免费拥有我校数字图书馆的阅览权限
(四)个人捐赠在10万元(含)至50万元、团体(单位)捐赠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
1、颁发“上海电力学院教育贡献”k8凯发的荣誉证书
2、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学校校友网站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业绩、简介和照片等
3、从捐赠年度起,学校每年寄送由时任党政领导亲笔签名的新年贺卡,并终身免费拥有我校数字图书馆的阅览权限
(五)个人捐赠在50万元(含)以上、团体(单位)捐赠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1、视捐赠者意愿举行新闻发布会或举行捐赠仪式
2、颁发“上海电力学院支持教育杰出贡献”k8凯发的荣誉证书
3、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后,学校校友网站开辟宣传专栏,刊登捐赠者业绩、简介和照片等
4、从捐赠年度起,学校每年寄送由时任党政领导亲笔签名的新年贺卡,并终身免费拥有我校数字图书馆的阅览权限
(六)对于实物捐赠,基金会按公允价值入账,参照上述办法给予捐赠者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一次或累计捐赠达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团体(单位)及一次或累计捐赠达人民币2万元(含)以上的个人将被收入上海电力学院年鉴,校友会每年印制捐资者名册存档。
第十七条 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可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具体商定。
第十八条 凡提供信息者,本基金会赠纪念品以示感谢。
第十九条 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集资成功者,本基金会将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电力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