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k8凯发

20148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评审对象

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并且在入学三个月取得正式学籍的在读研究生。

二、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三、发放时间与标准

1、经二级学院审核、审批结束后发放;

2、按照国家、上海市、学校相关规定发放。

四、停发处理

1、校纪、校规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1)受记过以下处分者,按情节停止享受14个月;

(2)受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取消享受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因为毕业(结业、肄业)、公派出国、中止学业、休学等原因离校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停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因不注册等原因自动退学者,从实际发生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3、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4停发期结束后,本人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报研究生处(研工部)审批后,方能恢复发放。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处(研工部)负责解释。


上海电力学院研究生处(研工部)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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